第五十四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