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