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