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