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