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外立面责任人不履行维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