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外立面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责任人。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既没有管理人也没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管理人。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责任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