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责任人。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既没有管理人也没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管理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责任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