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犬登记,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捕捉狂犬、流浪犬,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指导、监督公共场所依法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患者处置、狂犬病人诊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犬经营活动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