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检查内容;(三)检查时限;(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