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