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