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