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广使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在已建成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或者智能型火灾报警探测装置的单位和场所,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运用物联网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