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