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