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七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的情况信息,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