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除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

(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参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专业委员会协助调解纠纷;

(六)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七)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对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可以邀请媒体参加;

(九)推动跨区域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

(十)就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事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十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