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