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经营者信息记录监管措施,将执法案件查处结果纳入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系统,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行为,并逐步对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税务、社保、司法等部门进行信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实现经营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经营者信用信息,并采取多种措施,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