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根据抽查检验结果编制消费预警和提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