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采用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