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机构的经营者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