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外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凡由经营者承担的费用,不得转嫁于消费者。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鼓励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