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外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凡由经营者承担的费用,不得转嫁于消费者。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鼓励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