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汽车售出后,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