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简明清楚,权责分明。

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参与人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有强制、欺骗、隐瞒、误导等行为。

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