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信网络传输有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嫌疑的信息内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和证据,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停止传输或者关闭网站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