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商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