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与委托单位约定的时限进行鉴证,出具鉴证结论书;双方没有约定时限的,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出具鉴证结论书:

(一)对鲜活物品的鉴证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二)对刑事案件所涉物品的鉴证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三)对其他案件所涉物品的鉴证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