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四条有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与委托单位约定的时限进行鉴证,出具鉴证结论书;双方没有约定时限的,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出具鉴证结论书:(一)对鲜活物品的鉴证时限为一个工作日;(二)对刑事案件所涉物品的鉴证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三)对其他案件所涉物品的鉴证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