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及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证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