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和委托日期;

(二)鉴证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或者建造时间;

(三)鉴证目的和鉴证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