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体现技术贸易特点的机构名称;

(二)有固定的技术贸易经营场所或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从事技术贸易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