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技术贸易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体现技术贸易特点的机构名称;(二)有固定的技术贸易经营场所或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从事技术贸易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