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共同做好避让搬迁工作:

(一)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用地的保障;

(四)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组织的移民搬迁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点的公路建设;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内安置点的饮用水工程建设;

(七)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点的用电建设;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