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利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应当与当地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库区深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土地整治等相结合,多渠道统筹资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