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条有效发生地质灾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