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