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不得唆使、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