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