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推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促进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