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