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救援、急救、无障碍通行、通讯、视频监控安装等要求,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场所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