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维护保养的;(二)维护保养现场未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的;(三)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