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