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电梯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