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电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督促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