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二)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如实记录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三)使用本单位作业人员开展维护保养;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五)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六)将维修保养记录及时上传至全市电梯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七)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八)及时排除电梯故障,并将故障排除情况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时停用电梯,并书面告知解决方案;
(九)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确保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十一)执行全市电梯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调度指令,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救援;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维护保养工作。
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