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遭受严重水浸或者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参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