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遭受严重水浸或者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参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