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生产第十六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电梯安全。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