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电梯安全。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