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南孔文化传承发展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