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四章 融合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南孔文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规范产业运行,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南孔文化产业中的应用,促进南孔文化与旅游、教育、数字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产业招商、人才引进、旅游推介等活动与南孔文化宣传相结合。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