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类载体和渠道加强南孔文化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南孔文化的保护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生活和文化特点,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南孔文化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南孔文化栏目,报道南孔文化活动。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