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南孔文化资源列入名录。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南孔文化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所在地、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中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四至范围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